目录
序号 | 名 称 | 页码 |
1 | (一)城乡规划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 2 |
2 | (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 4 |
3 | (三)重大项目建设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 7 |
4 | (四)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 9 |
5 | (五)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 19 |
6 | (六)安全生产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 24 |
7 | (七)救灾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 29 |
8 | (八)税收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 32 |
9 | (九)市政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 39 |
10 | (十)保障性住房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 74 |
11 | (十一)农村危房改造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 80 |
12 | (十二)城市综合执法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 83 |
13 | (十三)环境保护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 233 |
14 | (十四)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 239 |
15 | (十五)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 246 |
16 | (十六)扶贫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 249 |
17 | (十七)社会救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 253 |
18 | (十八)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 259 |
19 | (十九)食品药品监督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 261 |
20 | (二十)就业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 264 |
21 | (二十一)社会保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 268 |
22 | (二十二)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 285 |
23 | (二十三)涉农补贴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 289 |
24 | (二十四)义务教育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 291 |
25 | (二十五)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 311 |
(一)城乡规划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 |||||||||||||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在标注范围内至少选择其一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主动 | 依申请 | 县级 | 乡级 | ||||||
1 | 公共服务 | 法规文件 | 城乡规划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2 | 政民互动 | 城乡规划事项的意见征集、咨询、信访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实时公开 | 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3 | 办事服务 | 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实时公开 | 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4 | 规划编制 | 城市、镇总体规划及同级的土地利用规划 | 规划批准文件、脱密后的文本及图件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5 | 规划编制 | 乡规划及同级的土地利用规划 | 脱密后的文本及图件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县(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6 | 城市、镇详细规划 | 脱密后的文本及图件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市、县(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7 | 部分村庄编制完成的村庄规划、村土地利用规划 | 脱密后的文本及图件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有序开展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县(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8 | 规划许可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新办、变更、延续、补证的审批结果(涉密项目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市、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9 | 规划许可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新办、变更、延续、补证的审批结果(涉密项目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市、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10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新办、变更、延续、补证的审批结果(涉密项目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市、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11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新办、变更、延续、补证的审批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市、县(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12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基本信息 | 执法主体、执法人员姓名及证件编号、职责、权限、查处依据、工作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13 | 事后公开 |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 7个工作日 | 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 |||||||||||||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 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 社 会 | 特定群体 | 主动 | 依 申 请 | 县级 | 乡级 | ||||||
1 | 征地管理政策 | 征地补偿安置法律以及适用于本地区的政策、技术标准等规定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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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辖区政府、县自然资源局 | ■政府网站 | √ | √ | √ | ||||
2 | 征地前期准备 |
| 在拟征收土地前,应明确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并予以公开。 1.拟征收土地用途; |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 在实地启动拟征收土地工作时,在村公示栏公开。 | 各辖区政府、县自然资源局 | ■政府网站 | 面向拟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集体成员 | √ | √ | √ | ||
收到征地批准文 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公开。 | √ | ||||||||||||
3 | 征地前期准备 |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 土地征收启动公告期满后,县自然 | 1.《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29 号); |
| 各辖区政府、县自然资源局 | ■政府网站 | 面向拟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集体成员 | √ | √ | √ | ||
4 |
| 依申请开展听证工作的,听证结果公开。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确定的时间制作《听证通知书》;按《听证通知书》规定的时间组织听证;实施听证的,公开听证相关材料。 | 1.《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 ①《听证通知书》应在组织听证 7个工作日前予以公开;②其他听证公开内容在征地听证结束后 5个工作日内公开。 | 各辖区政府、县自然资源局 | ■政府网站 | √面向拟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集体成员 | √ | √ | √ | |||
5 | 征地 | 征地报批材料 | 县人民政府按照建设用地审查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公开 | 各辖区政府、县自然资源局 | ■政府网站 | √ | √ | √ | |||
6 | 征地 | 征地批准文件 | 有权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批 | 1.《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 | 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公开 | 各辖区政府、县自然资源局 | ■政府网站 | √ | √ | √ | |||
7 | 征地组织实施 | 征收土地公告 | 根据用地批复文件,县人民政府拟定征收土地公告并予以公开。 | 1.《土地管理法》; | 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公开 | 各辖区政府、县自然资源局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8 | 征收土地信息 | 征收土地信息 | 征地预公告、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意见》、《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 土地征收预公告公告时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在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10个工作日后方能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30日。 | 各辖区政府、县自然资源局 | ■政府网站 | √ | √ | √ | √ |
(三)重大项目建设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 |||||||||||||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 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 社 会 | 特定群体 | 主动 | 依 申 请 | 县级 | 乡级 | ||||||
1 | 批准结果信息 |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 审批结果、批复时间、批复文号、批复单位、项目名称、项目统一代码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意见》、《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 信息形成20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中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示 | 县发改科技局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 √ | √ | √ | |||
2 |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审批结果、批复时间、批复单位、批复文号、项目名称、项目统一代码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意见》、《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 信息形成20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中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示 | 县发改科技局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 √ | √ | √ | ||||
县发改科技局 | |||||||||||||
3 |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 审批结果、批复时间、批复单位、批复文号、项目名称、项目统一代码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意见》、《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 信息形成20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中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示 | 县发改科技局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 √ | √ | √ | ||||
4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核准结果、核准时间、核准单位、核准文号、项目名称、项目统一代码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意见》、《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 信息形成20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中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示 | 县发改科技局 | ■政府网站 | √ | √ | √ | ||||
5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备案号、备案时间、备案单位、项目名称、项目统一代码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意见》、《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 信息形成20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中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示 | 县发改科技局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 √ | √ | √ | ||||
6 | 节能审查 | 审查结果、批复时间、批复单位、批复文号、项目名称、项目统一代码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意见》、《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 信息形成20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中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示 | 县发改科技局 | ■政府网站 | √ | √ | √ | ||||
7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审核结果、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施工许可日期、发证机关、项目名称、项目统一代码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意见》、《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 同上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政府网站 | √ | √ | √ | ||||
8 | 施工有关信息 | 施工管理服务 | 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人员、审查结果、审查时限,项目法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信息,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信息、资质情况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意见》、《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 同上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政府网站 | √ | √ | √ | |||
9 | 质量安全监督信息 | 质量安全监督 | 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联系方式、质量安全行政处罚情况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意见》、《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 同上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政府网站 | √ | √ | √ | |||
10 | 竣工有关信息 | 竣工验收审批(备案) | 竣工验收时间、竣工验收结果,竣工验收备案时间、备案编号、备案部门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意见》、《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 同上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政府网站 | √ | √ | √ |
(四)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 |||||||||||||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 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 社 会 | 特定群体 | 主动 | 依 申 请 | 县级 | 乡级 | ||||||
1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 | 审批核准信息 | 招标内容、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招标估算金额、招标事项审核或核准部门。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负责管理的部门分别公开 | ■政府网站 ■管理部门网站 | √ | √ | ||||
2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 | 资格预审公告 | 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方式;递交资格预审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 《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 及时公开 |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 √ | √ | ||||
3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 | 招标公告 | 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 《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 及时公开 |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 √ | √ | ||||
4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 | 中标候选人公示 | 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 《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 √ | √ | ||||
5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 | 中标结果 | 招标项目名称、中标人名称、中标价、工期、项目负责人、中标内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 及时公开 |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 √ | √ | ||||
6 | 合同订立信息 | 包括项目名称、合同双方名称、合同价款、签约时间、合同期限。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 及时公开 | 合同当事人 | ■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 √ | √ | |||||
7 | 合同履行及变更信息 | 项目名称、标段名称、建设单位、承包人、项目完成质量、期限、结算金额、合同发生的变更、解除合同通知书、违约行为的处理结果。 | 鼓励及时公开 | 合同当事人 | |||||||||
8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 |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 | 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澄清或修改事项;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 |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9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 |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澄清、修改 | 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澄清或修改事项;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 及时公开 |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 √ | √ | ||||
10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 | 暂停、终止招标 | 招标人名称、招标项目名称、招标项目编号、本项目首次公告日期、招标暂停或终止原因、联系方式、其他事项。 |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 及时公开 |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 √ | √ | ||||
11 | 市场主体信用信息 |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 《行政处罚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负责管理的部门分别公开 | ■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信用中国 | √ | √ | |||||
12 | 政府采购信息 | 招标公告 | 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采购项目的名称、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采购人的采购需求;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公告期限;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及时公开,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 |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 ■中国政府采购网 | √ | √ | ||||
13 | 资格预审公告 | 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采购项目名称、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采购人的采购需求;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公告期限;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地点及资格预审日期;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及时公开,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 |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 ■中国政府采购网 | √ | √ | |||||
14 | 政府采购信息 | 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 |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获取谈判、磋商、询价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文件售价,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及时公开,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 |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 ■中国政府采购网 | √ | √ | ||||
15 | 政府采购信息 | 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 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以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为依据;对于部门预算批复前进行采购的项目,以预算“二上数”中的政府采购预算为依据。对于部门预算已列明具体采购项目的,按照部门预算中具体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公开;部门预算未列明采购项目的,应当根据工作实际对部门预算进行分解,按照分解后的具体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公开。对于部门预算分年度安排但不宜按年度拆分的采购项目,应当公开采购项目的采购年限、概算总金额和当年安排数。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随采购公告、采购文件公开 |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 ■中国政府采购网 | √ | √ | ||||
16 | 政府采购信息 | 采购文件 | 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和询价通知书。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前采购文件已公告的,不再重复公告 |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 ■中国政府采购网 | √ | √ | ||||
17 | 采购信息更正公告 |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及首次公告日期;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采购项目联系人和电话。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 |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 ■中国政府采购网 | √ | √ | |||||
18 | 政府采购信息 | 单一来源公示 | 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预算金额;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公示的期限;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及时公开,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 ■中国政府采购网 | √ | √ | ||||
19 | 政府采购信息 | 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具体成交记录 | 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的名称、成交金额以及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的具体成交记录,也应当予以公开。 | 《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 及时公开 | 集中采购机构 | ■广西政府采购网(政采云平台) | √ | √ | ||||
20 | 政府采购信息 | 中标、成交结果 |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或者标的的基本概况;评审专家名单。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项目还应当公告入围价格、价格调整规则和优惠条件。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 ■中国政府采购网 | √ | √ | ||||
21 | 政府采购信息 | 采购合同 |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项目名称、编号,合同编号;供应商名称; 合同内容。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部分可以不公告,但其他内容应当公告。合同标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价及合同金额等内容不得作为商业秘密。合同中涉及个人隐私的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除征得权利人同意外,不得对外公告。批量集中采购项目应当公告框架协议。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 |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 ■中国政府采购网 | √ | √ | ||||
终止公告 |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项目名称、采购编号,采购方式;采购项目终止原因;公告期限;采购项目联系人和电话。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及时公开 |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 ■中国政府采购网 | √ | √ | ||||||
22 | 政府采购信息 | 公共服务项目采购需求 | 采购对象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满足项目需要的所有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采购对象的数量、交付或实施的时间和地点,采购对象的验收标准等。 |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 | 及时公开 | 采购人 | ■中国政府采购网 | √ | √ | ||||
23 | 公共服务项目验收结果 |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项目名称、编号,合同编号;履约供应商名称;验收单位;验收结果;验收人员。 |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验收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 | 采购人 | ■中国政府采购网 | √ | √ | |||||
投诉、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公告 | 相关当事人名称及地址、投诉涉及采购项目名称及采购日期、投诉事项或监督检查主要事项、处理依据、处理结果、执法机关名称、公告日期等。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完成并履行有关报审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 | 财政部门 | ■广西政府采购网 | √ | √ | ||||||
24 | 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公告 | 集中采购机构名称、考核内容、考核方法、考核结果、存在问题、考核单位等。 | 同上 | 完成并履行有关报审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 | 财政部门 | ■信用中国 | √ | √ | |||||
25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信息 | 土地出让计划 | 明确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指导思想和原则;提出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政策导向;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结构、布局、时序和方式;落实计划供应的宗地;实施计划的保障措施。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 | 每年3月31日前,公布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 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简称出让人) | ■各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网站 | √ | √ | ||||
26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信息 |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 | 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出让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使用年期、用途、规划指标要求;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以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索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投标、竞买保证金;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 | 至少在投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日前20日。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日 | 出让人 | ■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一般指中国土地市场网、当地政府媒介) ■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 | √ | ||||
27 | 公告调整 | 公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项目概况、澄清或者修改事项、联系方式。 |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 按原公告发布渠道及时发布补充公告,涉及土地使用条件变更等影响土地价格的重大变动,补充公告发布时间距招拍挂活动开始时间少于20日的,招拍挂活动相应顺延 | 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 ■中国土地市场网或者土地有形市 场等指定场所 ■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 | √ | |||||
28 |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成交公示) | 土地位置、面积、用途、开发程度、土地级别、容积率、出让年限、供地方式、受让人、成交价格和成交时间等。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 | 出让人 | ■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一般指中国土地市场网、当地政府媒介)■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 | √ | |||||
供应结果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年度供应结果。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 及时公开 | 各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 ■各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网站 | √ | √ | ||||||
29 | 矿业权出让信息 |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 | 出让人和矿业权交易平台的名称、场所;出让矿业权的简要情况,包括项目名称、矿种、地理位置、拐点范围坐标、面积、资源储量(勘查工作程度)、开采标高、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拟出让年限等,以及勘查投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要求等;投标人或竞买人的资质条件;出让方式及交易时间、地点;获取招拍挂文件的途径和申请登记的起止时间及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相关提示,风险提示;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需要公告的其他内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自然资源部关于调整<矿业权交易规则>有关规定的通知》 | 在投标截止日、公开拍卖日或者挂牌起始日20个工作日前发布。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 | √ | ||||
30 | 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结果公示 | 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的名称、场所,成交时间、地点;中标或者竞得的勘查区块、面积、开采范围的简要情况;矿业权成交价格及缴纳时间、方式,申请办理矿业权登记的时限;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及途径;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自然资源部关于调整<矿业权交易规则>有关规定的通知》 | 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签订成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 | √ | |||||
审批结果信息 | 每个项目的审批结果信息(交易完成后由各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审批)。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各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 ■各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网站 | √ | √ | ||||||
31 | 项目信息 | 公告有效期内矿业权基本信息包括矿业权名称、许可证号、矿业权人、矿种、有效期限。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 每年一季度集中公告 | 各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 ■各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网站 | √ | √ | |||||
32 | 国有产权交易信息 |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 |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转让标的企业的股东结构;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转让参股权的,披露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中的相应数据);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 及时公开,正式披露信息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 转让方 | ■产权交易机构网站 ■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 | √ | ||||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信息披露 |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转让标的企业的股东结构;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转让参股权的,披露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中的相应数据);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交易条件、转让底价;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竞价方式,受让方选择的相关评判标准;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 及时公开,正式披露信息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 转让方 | ■产权交易机构网站 ■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 | √ | ||||||
33 |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成交公告 | 交易标的名称、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底价、交易价格。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 及时公开,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 产权交易机构 | ■产权交易机构网站 ■ 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 | √ | |||||
34 | 国有产权交易信息 | 国有企业资产转让信息披露 | 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转让底价、竞价方式、受让方选择的相关评判标准等。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 转让底价高于100万元、低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转让底价高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20个工作日 | 转让方 | ■产权交易机构网站 | √ | √ | ||||
国有企业资产转让成交公告 | 交易标的名称、评估价格、转让底价、交易价格等。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 不少于5个工作日 | 产权交易机构 | ■产权交易机构网站 | √ | √ |
(五)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 |||||||||||||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 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 社 会 | 特定群体 | 主动 | 依 申 请 | 县级 | 乡级 | ||||||
1 | 财政预决算 | 政府预算 | ●一般公共预算: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表。②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③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表。④一般公共预算本级基本支出表。⑤财政收入分部门预算。⑥政府一般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表。⑦重点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 ●政府性基金预算:①政府性基金收入表。②政府性基金支出表。③本级政府性基金支出表。④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表。⑤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表。 | 《预算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 | 县财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2 | 财政预决算 | 政府预算 |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表。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③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①社会保险基金收入表。②社会保险基金支出表。●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报表中涉及本级支出的,应当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本级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经济性质分类款级科目,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项目公开。●对财政转移支付安排、举借政府债务等重要事项进行解释、说明,并公开重大政策和重点项目等绩效目标。 ●地方本级汇总的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包括预算总额,以及“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区分“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项)、“公务接待费”分项数额,并对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说明。 | 《预算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 | 县财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3 | 财政预决算 | 政府预算 | ●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使用安排及还本付息等信息,包括:①随同预算公开上一年度本地区、本级及所属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及余额(或余额预计执行数),以及本地区和本级上一年度地方政府债券(含再融资债券)发行及还本付息额(或预计执行数)、本年度地方政府债券还本付息预算数等;②随同调整预算公开当年本地区及本级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本级新增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使用安排等。●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 《预算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 | 县财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4 | 财政预决算 | 政府决算 | ●一般公共预算 :①一般公共预算收支决算总表。②一般公共预算转移性收支表。③一般公共预算收支决算表。④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决算表。⑤一般公共预算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决算表。⑥政府一般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表。 | 《预算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 | 县财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5 | 财政预决算 | 政府决算 | ●对财政转移支付安排、举借政府债务、预算绩效工作开展情况等重要事项进行解释、说明,并公开重大政策和重点项目绩效执行结果。 | 同上 |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 | 县财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6 | 财政预决算 | 部门预算 | ●收支总体情况表:①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②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③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①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②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③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④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⑤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 ●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按“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应当细化到“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个项目,并对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说明。●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情况、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以及政府采购(主要包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总金额和货物、工程、服务采购的预算金额)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结合工作进展情况,逐步公开国有资产占用、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等情况。 ●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 《预算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 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 | 县辖各一级预算单位(含乡镇) | ■政府网站 | √ | √ | √ | |||
7 | 财政预决算 | 部门决算 | ●收支总体情况表:①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②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③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 《预算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 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 | 县辖各一级预算单位(含乡镇) | ■政府网站 | √ | √ | √ | |||
8 | 财政预决算 | 部门决算 | ●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情况、决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以及政府采购(主要包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金额,货物、工程、服务的采购金额,授予中小企业的合同金额及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金额的比重)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结合工作进展情况,逐步公开国有资产占用、绩效评价结果等情况。 ●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 《预算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 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 | 县辖各一级预算单位(含乡镇) | ■政府网站 | √ | √ | √ | |||
(六)安全生产领域政务公开目录 | |||||||||||||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 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 社 会 | 特定群体 | 主动 | 依 申 请 | 县级 | 乡级 | ||||||
1 | 政策文件 | 政策 | 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政策文件,包括改革方案、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工作计划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各相关业务股室 | ■政府网站 | √ | √ | √ | |||
重大 | 涉及管理相对人切身利益、需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等重大决策,决策前向社会公开决策草案、决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 各相关业务股室 | ■政府网站 | √ | √ | √ | |||||
重大政策解读及回应 | 有关重大政策的解读与回应,安全生产相关热点问题的解读与回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办国办《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 重大决策作出后及时公开 | 各相关业务股室 | ■政府网站 | √ | √ | √ | |||||
重要会议 | 通过会议讨论作出重要改革方案等重大决策时,经党组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讨论决策过程的会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 提前一周发通知邀请 | 各相关业务股室 | ■政府网站 | √ | √ | √ | |||||
征集采纳社会公众意见情况 | 重大决策草案公布后征集到的社会公众意见情况、采纳与否情况及理由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 征求意见时对外公布的时限内公开 | 各相关业务股室 | ■政府网站 | √ | √ | √ | |||||
2 | 依法行政 | 行政许可 |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各相关业务股室 |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
行政 | 办理行政处罚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级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各相关业务股室 | ■政府网站 | √ | √ | √ | |||||
行政强制 | 办理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各相关业务股室 | ■政府网站 | √ | √ | √ | |||||
3 | 行政管理 | 隐患管理 | 重大隐患排查、挂牌督办及其整改情况,安全生产举报电话等 | 《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 综合协调股 | ■政府网站 ■纸质媒体 | √ | √ | √ | |||
应急管理 | 承担处置主责、非敏感的应急信息,包括事故灾害类预警信息、事故信息、事故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应对结果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 综合协调股 | ■政府网站 | √ | √ | √ | |||||
黑名单管理 | 列入或撤销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的企业信息,具体企业名称、证照编号、经营地址、负责人姓名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各相关业务股室 | ■政府网站 | √ | √ | √ | |||||
4 | 行政管理 | 事故通报 | ●事故信息:本部门接报查实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情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伤亡情况、简要经过) ●典型事故通报:各类典型安全生产事故情况通报,主要包括发生时间、地点、起因、经过、结果、相关领导批示情况、预防性措施建议等内容 ●事故调查报告:依照事故调查处理权限,经批复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 《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 按照中央有关要求公开 | 各相关业务股室 | ■政府网站 | √ | √ | √ | |||
动态信息 | ●业务工作动态 ●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动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 各相关业务股室 | ■政府网站 | √ | √ | √ | |||||
安全 | ●气象及灾害预警信息 ●不同时段、不同领域安全生产提示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 信息形成后及时公开 | 应急指挥中心、综合协调股 | ■政府网站 | √ | √ | √ | |||||
5 | 公共服务 | 政务公开目录 | 政务公开事项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 办公室 |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
政务公开标准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等流程性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 办公室 | ■政府网站 | √ | √ | √ | |||||
权力 | 同级政府审批通过的行政执法主体信息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及其他行政职权等行政执法职权职责清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20个工作日内,如有更新,及时公开 | 各相关业务股室 |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
6 | 公共服务 | 主要业务办事指南 | 主要业务工作的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办事时间、地点、部门、联系方式及相关办理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各相关业务股室 |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
年度报告 |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及相关统计报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每年1月31日前 | 办公室 | ■政府网站 | √ | √ | √ | |||||
7 | 重点 | 财政资金信息 | ●预算、决算 ●“三公”经费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等财政资金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意见的通知》 | 按中央要求时限公开 | 办公室 | ■政府网站 | √ | √ | √ | |||
政府采购信息 | 本单位采购实施情况相关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 办公室 | ■政府网站 | √ | √ | √ | |||||
办事 | 本单位的办事纪律,受理投诉、举报、信访的途径等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 办公室 |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
8 | 重点 | 重大 | 项目名称、执行措施、责任分工、取得成效、后续举措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 | 按照中央有关要求公开 | 各相关业务股室 | ■政府网站 | √ | √ | √ | |||
检查 | 检查和巡查发现的、并要求向社会公开的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 各相关业务股室 | ■政府网站 | √ | √ | √ | |||||
建议 | ●办理制度与推进情况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 | 按照中央有关要求公开 | 各相关业务股室 | ■政府网站 | √ | √ | √ |
(七)救灾领域政务公开目录 | |||||||||||||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 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 社 会 | 特定群体 | 主动 | 依 申 请 | 县级 | 乡级 | ||||||
1 | 政策文件 | 政策文件 | 与救灾有关的政策文件,包括改革方案、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工作计划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各相关业务股室 | ■政府网站 | √ | √ | √ | |||
重大决策草案 | 涉及管理相对人切身利益、需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等重大决策,决策前向社会公开决策草案、决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 各相关业务股室 | ■政府网站 | √ | √ | √ | |||||
重大 | ●有关重大政策的解读及回应 ●相关热点问题的解读及回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做好政务舆情回应的通知》(国办发〔2016〕61号) | 重大决策作出后及时公开 | 各相关业务股室 | ■政府网站 | √ | √ | √ | |||||
2 | 政策文件 | 重要会议 | 以会议讨论作出重要改革方案等重大决策时,经党组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讨论决策过程的会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 提前一周发通知邀请 | 办公室 | ■政府网站 | √ | √ | √ | |||
征集采纳社会公众意见情况 | 重大决策草案公布后征集到的社会公众意见情况、采纳与否情况及理由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 征求意见时对外公布的时限内公开 | 各相关业务股室 | ■政府网站 | √ | √ | √ | |||||
3 | 备灾管理 | 综合综合 | 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分布情况(其具体位置、创建时间、创建级别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国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6-2020年)》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应急指挥中心 | ■政府网站 | √ | |||||
灾害信息员队伍 | 县乡两级灾害信息员有关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国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6-2020年)》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应急指挥中心 | ■政府网站 | √ | √ | √ | |||||
预警信息 | 防汛、防内涝、地震等预警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应急指挥中心 | ■政府网站 | √ | √ | √ | |||||
4 | 灾后救助 | 灾情损失信息 | 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受灾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应急指挥中心 | ■政府网站 | √ | √ | √ | |||
灾害救助信息 | 自然灾害救助信息(救助对象、救助金额、救助时段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 | 灾害救助实施完成后,按要求汇总各县区信息后20个工作日内 | 应急指挥中心 | ■政府网站 | √ | √ | √ | |||||
5 | 灾害救助 | 救灾款物计划信息 | 救灾款物划拨文件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应急指挥中心 | ■政府网站 | √ | √ | √ | |||
6 | 救灾捐赠 | 捐赠 | 年度捐赠款物信息以及款物使用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 应急指挥中心 | ■政府网站 | √ | √ | √ | |||
7 | 工作动态 | 工作信息 | 防灾减灾救灾其他相关动态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 应急指挥中心 | ■政府网站 | √ | √ | √ |
(八)税收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 |||||||||||||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 | 主动 | 依申请 | 县级 | 乡级 | ||||||
1 | 政策法规 | 税收法律法规 | 税务机关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税务主管部门 | ■ 政府网站 ■ 其他:办税服务厅 | √ | √ | √ | |||
2 | 税收规范性文件 | 税务机关履职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税务主管部门 | ■ 政府网站 ■ 其他:办税服务厅 | √ | √ | √ | ||||
3 | 纳税服务 | 纳税人权利 | 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纳税人权利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税务主管部门 | ■ 政府网站 ■ 其他:办税服务厅 | √ | √ | √ | |||
4 | 纳税人义务 | 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纳税人义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税务主管部门 | ■ 政府网站 ■ 其他:办税服务厅 | √ | √ | √ | ||||
5 | A级纳税人名单 | 1.纳税人识别号 |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税务主管部门 | ■ 政府网站■ 其他:办税服务厅 | √ | √ | √ | ||||
6 | 涉税专业服务相关信息 | 1.纳入监管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单及其信用情况 | 1.《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税务主管部门 | ■ 政府网站 ■ 其他:办税服务厅 | √ | √ | √ | ||||
7 | 办税地图 | 1.办税服务厅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税务主管部门 | ■ 政府网站 ■ 其他:办税服务厅 | √ | √ | √ | ||||
8 | 办税日历 | 1.申报征收期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税务主管部门 | ■ 政府网站 ■ 其他:办税服务厅 | √ | √ | √ | ||||
9 | 办税指南 | 1.事项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税务主管部门 | ■ 政府网站 ■ 其他:办税服务厅 | √ | √ | √ | ||||
10 | 行政执法 | 权责清单 | 1.职权名称 2.设定依据 3.履责方式 4.追责情形 5.权责事项信息表(包括基本信息、办理信息、监管措施、咨询查询、行政相对人责任、监督责任、法律救济、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等)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税务主管部门 | ■ 政府网站■ 其他:办税服务厅 | √ | √ | √ | |||
11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公示 | 1.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其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16〕19号) | 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 | 税务主管部门 | ■ 政府网站■ 其他:办税服务厅 | √ | √ | √ | ||||
12 | 行政处罚决定和结果公示 | 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 |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 | 税务主管部门 | ■ 政府网站■ 其他:办税服务厅 | √ | √ | √ | ||||
13 | 非正常户公告 | 纳税人为企业或单位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6位数)、经营地点;纳税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6位数)、经营地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在非正常户认定的次月公告非正常户 | 税务主管部门 | ■ 政府网站 □ 政府公报 □ 两微一端 □ 发布会\听证会 | √ | √ | √ | ||||
14 | 欠税公告 | 1.企业或单位欠税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公告一次;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一次;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随时公告 | 税务主管部门 | ■ 政府网站 □ 政府公报 □ 两微一端 □ 发布会\听证会 | √ | √ | √ | ||||
15 | 个体工商户定额公示(公布)公告 | 1.纳税人名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税务主管部门 | ■ 政府网站 ■ 其他:办税服务厅 | √ | √ | √ | ||||
16 | 委托代征公告 | 1.税务机关和代征人的名称、联系电话,代征人为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应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和地址;代征人为自然人的,应包括姓名、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税务主管部门 | ■ 政府网站■ 其他:办税服务厅 | √ | √ | √ |
(九)市政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 |||||||||||||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 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 社 会 | 特定群体 | 主动 | 依 申 请 | 县级 | 乡级 | ||||||
1 |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 1.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 《南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实施细则》 | 20个工作日 | 隆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政府网站 | √ | √ | √ | ||||
2 | 迁移古树名木审批 | 1.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 《城市绿化条例》 | 20个工作日 | 隆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政府网站 | √ | √ | √ | ||||
3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1.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 《城市绿化条例》 | 20个工作日 | 隆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政府网站 | √ | √ | √ | ||||
4 | 砍伐城市树木审批 | 1.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 《城市绿化条例》 | 20个工作日 | 隆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政府网站 | √ | √ | √ | ||||
5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1.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20个工作日 | 隆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政府网站 | √ | √ | √ | ||||
6 |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 1.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20个工作日 | 隆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政府网站 | √ | √ | √ | ||||
7 |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 1.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 《南宁市城市桥梁管理条例》 | 20个工作日 | 隆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政府网站 | √ | √ | √ | ||||
8 |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 1.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20个工作日 | 隆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政府网站 | √ | √ | √ | ||||
9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 | 1.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20个工作日 | 隆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政府网站 | √ | √ | √ | ||||
10 |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1.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20个工作日 | 隆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政府网站 | √ | √ | √ | ||||
11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1.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20个工作日 | 隆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政府网站 | √ | √ | √ | ||||
12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 1.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20个工作日 | 隆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政府网站 | √ | √ | √ | ||||
13 | 临时使用城市广场审批 | 1.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 《南宁市城市广场管理条例》 | 20个工作日 | 隆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政府网站 | √ | √ | √ | ||||
14 | 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污染、破坏或不按规定履行清理义务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的处罚 | 1.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处罚决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20个工作日 | 隆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政府网站 | √ | √ | √ | |||
15 | 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处罚 | 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擅自设置遮雨(阳)棚、设置安全网超出墙体行为的处罚 | 1.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处罚决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20个工作日 | 隆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政府网站 | √ | √ | √ | |||
16 | 占用城市道路洗车、加工等活动或者焚烧废弃物污染、破坏或者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的处罚 | 1.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处罚决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20个工作日 | 隆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政府网站 | √ | √ | √ | ||||
17 | 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处罚 | 未及时清除公共绿地内的垃圾的处罚 | 1.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处罚决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20个工作日 | 隆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政府网站 | √ | √ | √ | |||
18 | 城市广场周边和主要街道两侧的店铺超出门槛和窗经营、作业以及摆放广告牌、灯箱或者展示商品的处罚 | 1.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处罚决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20个工作日 | 隆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政府网站 | √ | √ | √ | ||||
19 | 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处罚 | 在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时间清除临时设施及废弃物行为的处罚 | 1.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处罚决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20个工作日 | 隆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政府网站 | √ | √ | √ | |||
20 | 将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公共厕所或者建设工程交付使用行为的处罚 | 1.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处罚决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20个工作日 | 隆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政府网站 | √ | √ | √ | ||||
21 | 城市范围内的工程施工现场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1.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处罚决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20个工作日 | 隆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政府网站 | √ | √ | √ | ||||
22 | 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处罚 | 道路两旁或公共场所设置的设施出现破(污)损未及时清洁、修补或者更换行为的处罚 | 1.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处罚决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20个工作日 | 隆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政府网站 | √ | √ | √ | |||
23 | 宠物、犬只随地大小便影响市容环境行为的处罚 | 1.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处罚决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20个工作日 | 隆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政府网站 | √ | √ | √ | ||||
24 | 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处罚 | 在城市主干道摆摊设点、沿街叫卖,城市非主干道两侧临时摊点未按照规定的地点和时限经营等行为的处罚 | 1.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处罚决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20个工作日 | 隆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政府网站 | √ | √ | √ | |||
25 | 连接城市公共水域的雨水管道在其入口处未设置拦污栅或者沉沙井的处罚 | 1.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处罚决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20个工作日 | 隆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政府网站 | √ | √ | √ | ||||
26 | 从事机动车辆清洗、维修等经营活动影响经营场地周围环境卫生整洁行为的处罚 | 1.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处罚决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20个工作日 | 隆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政府网站 | √ | √ | √ | ||||
27 | 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处罚 | 凌空排放空调器冷却水行为的处罚 | 1.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处罚决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20个工作日 | 隆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政府网站 | √ | √ | √ | |||
28 | 收购废旧物品污染周围环境行为的处罚 | 1.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处罚决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20个工作日 | 隆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政府网站 | √ | √ | √ | ||||
29 | 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处罚 | 集贸市场内的餐饮、农产品等易产生垃圾的摊位未自备垃圾收集容器,未保持摊点干净和卫生行为的处罚 | 1.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处罚决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20个工作日 | 隆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政府网站 | √ | √ | √ | |||
30 | 早市、夜市摊点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1.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处罚决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20个工作日 | 隆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政府网站 | √ | √ | √ | ||||
31 | 未及时清理维修、清疏排水管道、沟渠,栽培、修剪树木花卉,或者维修、更换路灯、电线杆及其他公共设施所产生的废弃物行为的处罚 | 1.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处罚决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20个工作日 | 隆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政府网站 | √ | √ | √ | ||||
32 | 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处罚 | 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和户外广告及其设施不及时清洁、维修或者更换行为的处罚 | 1.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处罚决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20个工作日 | 隆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政府网站 | √ | √ | √ | |||
33 | 违反城市公厕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的处罚 | 1.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处罚决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20个工作日 | 隆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政府网站 | √ | √ | √ | ||||
34 | 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处罚 | 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诶或其他设施,擅自拆除环境卫生实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除的处罚 | 1.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处罚决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20个工作日 | 隆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政府网站 | √ | √ | √ | |||
35 | 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是或者设施进行强制拆除的处罚 | 1.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处罚决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20个工作日 | 隆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政府网站 | √ | √ | √ | ||||
36 |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 1.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处罚决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20个工作日 | 隆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政府网站 | √ | √ | √ | ||||
37 | 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处罚 | 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破坏公厕设施、设备;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处罚 | 1.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处罚决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20个工作日 | 隆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政府网站 | √ | √ | √ | |||
38 | 违反餐厨垃圾管理规定的处罚 | 宾馆、饭店、餐馆、单位食堂等餐饮单位将泔水排入城市排水管道、公共厕所,与其它垃圾混倒行为的处罚 | 1.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处罚决定; | 《南宁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 20个工作日 | 隆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政府网站 | √ | √ | √ | |||
39 | 餐饮单位未建立泔水收集处理情况台账并长期保存备查行为的处罚 | 1.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处罚决定; | 《南宁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 20个工作日 | 隆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政府网站 | √ | √ | √ | ||||
40 | 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处罚 | 1.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处罚决定; | 《南宁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 20个工作日 | 隆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政府网站 | √ | √ | √ | ||||
41 | 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未按要求建立台帐的处罚 | 1.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处罚决定; | 《南宁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 20个工作日 | 隆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政府网站 | √ | √ | √ | ||||
42 | 违反餐厨垃圾管理规定的处罚 |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未按要求收集、存放餐厨垃,收集、存放餐厨垃圾的容器未设置明显标识或者未能保持完好、密闭、整洁的,餐厨垃圾运输车辆未能实行全程密闭化运输、运输过程中撒漏餐厨垃圾的处罚 | 1.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处罚决定; | 《南宁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 20个工作日 | 隆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政府网站 | √ | √ | √ | |||
43 | 餐厨垃圾生产单位未将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协议备案或将餐厨垃圾交与未经许可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清运,未按要求收集、运输餐厨垃圾的处罚 | 1.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处罚决定; | 《南宁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 20个工作日 | 隆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政府网站 | √ | √ | √ | ||||
44 |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垃圾的处罚 | 1.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处罚决定; | 《南宁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 20个工作日 | 隆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政府网站 | √ | √ | √ | ||||
45 | 违反餐厨垃圾管理规定的处罚 |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 1.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处罚决定; | 《南宁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 20个工作日 | 隆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政府网站 | √ | √ | √ | |||
46 | 将餐厨垃圾裸露堆放或者任意倾倒、抛洒、丢弃的处罚 | 1.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处罚决定; | 《南宁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 20个工作日 | 隆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政府网站 | √ | √ | √ | ||||
47 | 违反停车场管理规定的处罚 | 停车场经营者不依法履行服务职责、不遵守经营行为规范行为的处罚 | 1.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处罚决定; | 《南宁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 20个工作日 | 隆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政府网站 | √ | √ | √ | |||
48 | 未按照规定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临时停车场、道路泊车位或停车指示标志行为的处罚 | 1.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处罚决定; | 《南宁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 20个工作日 | 隆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政府网站 | √ | √ | √ | ||||
49 |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拒绝车辆进入空位停放或者妨碍道路停车泊位正常使用的处罚 | 1.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处罚决定; | 《南宁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 20个工作日 | 隆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政府网站 | √ | √ | √ | ||||
50 | 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处罚 | 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行为处罚 | 1.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处罚决定; | 《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 20个工作日 | 隆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政府网站 | √ | √ | √ | |||
51 |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 1.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处罚决定; | 《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 20个工作日 | 隆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政府网站 | √ | √ | √ | ||||
52 | 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擅自将建筑垃圾交个人或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 1.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处罚决定; | 《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 20个工作日 | 隆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政府网站 | √ | √ | √ | ||||
53 |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的处罚 | 1.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处罚决定; | 《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 20个工作日 | 隆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政府网站 | √ | √ | √ | ||||
54 | 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处罚 |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 1.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处罚决定; | 《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 20个工作日 | 隆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政府网站 | √ | √ | √ | |||
55 | 在运输建筑垃圾时未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未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丢弃、遗撒建筑垃圾,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行为的处罚 | 1.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处罚决定; | 《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 20个工作日 | 隆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政府网站 | √ | √ | √ | ||||
56 | 未按要求管理建筑垃圾消纳场行为的处罚 | 1.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处罚决定; | 《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 20个工作日 | 隆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政府网站 | √ | √ | √ | ||||
57 | 建筑垃圾消纳超出核定的场地、容纳量受纳垃圾行为的处罚 | 1.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处罚决定; | 《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 20个工作日 | 隆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政府网站 | √ | √ | √ | ||||
58 | 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处罚 |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 1.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处罚决定; | 《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 20个工作日 | 隆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政府网站 | √ | √ | √ | |||
59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 1.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处罚决定; | 《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 20个工作日 | 隆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政府网站 | √ | √ | √ | ||||
60 | 未经许可擅自运输建筑垃圾行为的处罚 | 1.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处罚决定; | 《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 20个工作日 | 隆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政府网站 | √ | √ | √ | ||||
61 | 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处罚 | 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 1.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处罚决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20个工作日 | 隆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政府网站 | √ | √ | √ | |||
62 | 未按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 | 1.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处罚决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20个工作日 | 隆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政府网站 | √ | √ | √ | ||||
63 | 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 | 1.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处罚决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20个工作日 | 隆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政府网站 | √ | √ | √ | |||
64 |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 1.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处罚决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20个工作日 | 隆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政府网站 | √ | √ | √ | ||||
65 | 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处罚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任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擅自停业、歇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 1.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处罚决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20个工作日 | 隆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政府网站 | √ | √ | √ | |||
66 |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不履行相关规定义务行为的处罚 | 1.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处罚决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20个工作日 | 隆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政府网站 | √ | √ | √ | ||||
67 | 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处罚 | 未经批准擅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 1.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处罚决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20个工作日 | 隆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政府网站 | √ | √ | √ | |||
68 | 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处罚 | 1.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处罚决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20个工作日 | 隆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政府网站 | √ | √ | √ | ||||
69 | 违反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的处罚 | 设置期满后未按时拆除户外广告行为的处罚 | 1.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处罚决定; | 《南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 | 20个工作日 | 隆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政府网站 | √ | √ | √ | |||
70 | 未按照批准的内容设置户外广告的处罚 | 1.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处罚决定; | 《南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 | 20个工作日 | 隆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政府网站 | √ | √ | √ | ||||
71 | 转让户外广告设置权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行为的处罚 | 1.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处罚决定; | 《南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 | 20个工作日 | 隆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政府网站 | √ | √ | √ | ||||
72 | 违反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的处罚 | 未按规定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和报送检测报告,安全检测不合格的户外广告未进行整修、拆除的处罚 | 1.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处罚决定; | 《南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 | 20个工作日 | 隆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政府网站 | √ | √ | √ | |||
73 | 户外广告未保持整洁、完好的处罚 | 1.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处罚决定; | 《南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 | 20个工作日 | 隆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政府网站 | √ | √ | √ | ||||
74 | 违反市政设施管理规定的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