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 工商注册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 (组织机构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 (税务登记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 (事业单位证书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6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备注 |
1 | 隆安县丁当镇保湾村岜发采石场 | 91450123095375154D | 卢广洪 | 33032319xxxxxx7817 | 隆国土资行决〔2019〕1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关于“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的规定。 | 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石灰岩矿1.170万吨。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关于“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超层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关于“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 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罚款 | 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石灰岩矿共计1.170万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已构成超层越界开采行为。 我局已于2019年1月9日依法向隆安县丁当镇保湾村岜发采石场进行了处罚告知、处罚听证告知,该公司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7〕8号)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 2.赔偿损失人民币70200元; 3.并处罚款人民币17550元; | 8.775000 | 2019/1/16 | 2099/12/31 | 2020/1/16 | 隆安县国土资源局 | 11450123737633064T | 隆安县国土资源局 | 11450123737633064T | ||||||||||
2 | 隆安县那桐镇方村龙洛山方桂涛采石场 | 91450123MA5KBKYL7Q | 方桂涛 | 45212619xxxxxx0935 | 隆国土资行决〔2019〕2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关于“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的规定。 | 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石灰岩矿7.18万吨。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关于“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超层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关于“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 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罚款 | 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石灰岩矿共计7.18万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已构成超层越界开采行为。 我局已于2019年1月10日依法向隆安县那桐镇方村龙洛山方桂涛采石场进行了处罚告知、处罚听证告知,该公司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7〕8号)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 2.赔偿损失人民币43.08万元; 3.并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 | 53.080000 | 2019/1/16 | 2099/12/31 | 2020/1/16 | 隆安县国土资源局 | 11450123737633064T | 隆安县国土资源局 | 11450123737633064T | ||||||||||
3 | 广西宝源投资有限公司 | 91450123687765586E | 游精华 | 35018219xxxxxx3551 | 隆国土资行决〔2019〕3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关于“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的规定。 | 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石灰岩矿5.98万吨。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关于“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超层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关于“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 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罚款 | 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石灰岩矿共计5.98万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已构成超层越界开采行为。 我局已于2019年1月18日依法向广西宝源投资有限公司进行了处罚告知、处罚听证告知,该公司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7〕8号)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 2.赔偿损失人民币119600元; 3.并处罚款人民币29900元; | 14.950000 | 2019/1/28 | 2099/12/31 | 2020/1/28 | 隆安县国土资源局 | 11450123737633064T | 隆安县国土资源局 | 11450123737633064T | ||||||||||
4 | 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南宁隆安供电局 | 91450123MA5N3FN78X | 李咏梅 | 45010519xxxxxx0020 | 隆国土资行决〔2019〕4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和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 | 当事人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就擅自占用隆安县布泉乡布泉社区第1、10村民小组集体土地进行隆安35kv布泉变电站项目建设并投入使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罚款,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当事人在违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 当事人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就擅自占用隆安县布泉乡布泉社区第1、10村民小组集体土地进行隆安35kv布泉变电站项目建设并投入使用。 2019年1月22日对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南宁隆安供电局违法占地一案,我局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自愿放弃进行任何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 3.545700 | 2019/1/28 | 2099/12/31 | 2020/1/28 | 隆安县国土资源局 | 11450123737633064T | 隆安县国土资源局 | 11450123737633064T |